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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转载时间:2021.05.21(原文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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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为落实《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青红管办字〔2018〕36号)精神,结合红岛经济区(青岛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事业单位,是指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红岛经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支持金额,主要以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有关单位,并根据青岛高新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后补助和奖励方式支持有关单位的资金,由获得支持的单位自主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高新区管委科技局、众创服务部、科研院所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申报、评审。

(二)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资金预算、资金列支科目,拨付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管理程序。

(一)管委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度上半年下发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事项;对于部分已获得上级认定获资助的事项,可不经申报,予以直接确认。

(二)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管委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主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三)管委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就申报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等进行评审,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资助建议,报管委审议。

(四)管委审议批准后,管委有关部门下达立项文件,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及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上述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结束。

中介机构在受托权限范围内,协助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聚集培育高端创新资源

第六条  对引进的青岛市辖区以外,具有国内领先研发水平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大学、国内行业100强及以上企业在红岛经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研发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高端研发机构),法人单位正式注册成立后,给予每年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连续补助3年。原则上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协议承诺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对于租用场地的,场地租金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提供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期限不超过5年。

对于自行置地建设的,根据其投资额在建设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必要证明材料:

(一)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大学、国内行业100强及以上企业相关证明,国内行业100强企业需提交近两年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结果的证明;   

(二)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大学、国内行业100强及以上企业在红岛经济区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协议;

(三)红岛经济区设立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四)协议承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

(五)场地租赁协议及发票;

(六)对于自行置地项目按照《青岛高新区项目引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兑现路径:

科研院所部每年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经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助金额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给出上一年补助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研院所部、各机构引进部门

第七条  对于高端研发机构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形式向红岛经济区转移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所在单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研发机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申请补助的第1年起,连续5年可申请。研发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技术合同不计在内。

必要证明材料:

(一)经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关证明;

(二)技术合同原件及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发票。

兑现路径:

科研院所部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经专家对合同方之间的关系及合同方经营业务与合同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定后,给出补助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研院所部

第八条  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单位,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构,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新获批或新引进的科技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机构按照国家级70%,省、市级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必要证明材料:

对新引进的科技创新基地,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项目方提供科技创新基地整体迁移至红岛经济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兑现路径:

新获批的科技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认定文件和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奖励,无需申请,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对新引进的科技创新基地,经管委审定后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四章  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九条  对从未获得过、有望经过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择优认定为区级创新型企业,并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

必要证明材料:

(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科技支出与科研成果情况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报表等;

(三)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四)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创新管理、薪酬激励制度、奖励表彰制度及激励、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等。

兑现路径:

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经专家综合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十条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

兑现路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青岛市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给予补助,无需申请,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额度给予奖励不超过12%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必要证明材料:

(一)企业知识产权证明;

(二)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兑现路径:

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结合当年资金预算总体情况,对奖励名单和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立项总额度的6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各奖励等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二等奖的单位,按照1∶1.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必要证明材料:

(一)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立项文件、任务书、资金到位证明;

(二)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另需提供管理办法或上级有关文件;

(三)上级科技奖励文件、证书及奖励资金到位证明。

兑现路径:

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经专家查验资料后提出建议奖励名单和额度,经管委审定后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十三条  对承担上级海洋领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项目、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立项总额度国家级1∶1.5的比例、市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同一项目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

必要证明材料:

(一)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立项文件、任务书、资金到位证明;

(二)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另需提供管理办法或上级有关文件;

(三)上级科技奖励文件、证书及奖励资金到位证明。

兑现路径:

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经专家查验资料后提出建议奖励名单和额度,经管委审定后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十四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发明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对年度内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必要证明材料:

(一)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

兑现路径:

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经专家对专利真实性与企业主营业务科研工作符合性进行综合评定后,给出资助、奖励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十五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必要证明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出具的专利纠纷确认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件,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调解法律服务费用等发票。

兑现路径:

(一)根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青岛市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给予补助,无需申请,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对补贴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科技局

第五章  促进双创载体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孵化组织入驻青岛红岛经济区,根据其引进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贡献程度,给予三年免费办公场所和最高每年100万元运营后补助支持。

必要证明材料:

(一)创业服务机构或新型孵化组织相关资质证明;

(二)红岛经济区设立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三)创业服务机构或新型孵化组织引进协议;

(四)协议承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证明;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各机构引进部门协助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对补贴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各机构引进部门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根据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认定文件和市财政奖补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直接给予配套奖励,无需申请,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对区级以上孵化载体招商引资及项目培育实行量化计分制绩效考核,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绩效补贴。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依据《青岛高新区孵化载体运营绩效考核评分实施细则》(青高新管办字〔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鼓励孵化载体引进和培育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载体中每增加1家“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3万元、5000元奖励。每增加1家在主板、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必要证明材料:

(一)孵化载体运营管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区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证明;

(三)在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孵企业与孵化载体签订的入孵协议;

(五)规模以上企业认定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千帆计划”入库证明;企业在主板、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证明。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对补贴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

第六章  加强在孵企业精准培育

第二十条  实施“蓝贝加速计划”,精准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红岛经济区主导产业方向,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内的,当年收入增长率应达到50%,并可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内的,当年收入增长率应达到30%;(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收入增长率应达到25%。

“蓝贝加速计划”入选企业培育期为三年,根据上述年度增长率标准逐年动态调整培育名单。奖励政策:(1)三年培育期结束后,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倍增奖励。(2)以入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为基数,按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当年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3)鼓励孵化毕业企业入驻加速器发展,根据入选企业实际办公场所需求,按现行政策继续提供加速器、产业园区房租优惠补贴。(4)对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入选企业,经考核评估后,优先提供产业发展用地。

必要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二)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营业收入、纳税证明;

(三)有孵化器、加速器续租及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的企业,提供具体需求和相应前期发展证明材料。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当年资金预算总体情况,对补贴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加速发展。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专业园区等孵化载体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创新创业企业,对三年孵化期满、发展势头良好、具备高成长潜力的项目,经管委评估认定后,按原政策继续给予两年房租补贴支持。

必要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企业三年孵化器内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证明;

(四)企业人才引进与培育、产品研发等情况证明;

(五)三年孵化器内履行协议承诺各项指标情况证明;

(六)未来两年续租期内,企业收入、税收等发展承诺。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各产业事业部针对主责载体和项目进行组织申报,由专家实地查看、查验有关资料,提出续租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各项目引进部门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落地发展。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地奖励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当年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当年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

必要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协议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管部门的规模以上企业认定证明;

(三)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各产业事业部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当年资金预算总体情况,对奖励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落地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财源贡献奖励所需资金由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各项目引进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与青岛红岛经济区合作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必要证明材料:

(一)创业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证明及与高新区达成双创活动承办协议等;

(二)履行协议承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费用支出证明等;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各活动组织部门进行组织申报,由专家实地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结合当年资金预算总体情况,对奖励额度提出建议,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各活动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态化开展“蓝贝创客计划”创新创业大赛,采取“以赛招商”形式,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实际落地的“青苹果”“红苹果”“金苹果”获奖项目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

必要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孵化协议等;

(二)赛事主管部门通报的获奖证明。

兑现路径:

众创服务部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由专家查验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后,经管委审定后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

众创服务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事项经管委审定前,各责任单位须征求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意见;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单位违反承诺或存在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单位所获得上级扶持、认定、授权等事项,经管委研究同意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科技局、财政局、众创服务部、科研院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日。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2011年8月24日印发的《青岛高新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高新管办〔2011〕37号)、2015年8月12日印发的《青岛高新区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高新管办字〔2015〕10号)、2015年8月19日印发的《青岛高新区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暂行办法》(青高新管办〔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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