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门资讯> 项目协作平台 >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转载时间:2022.02.10(原文发布时间:2019.09.18)
156
转载作者:36氪企服点评小编
阅读次数:156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
第三条孵化企业是在高新区孵化器内注册、纳税,符合高新区产业引进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水平,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办孵化器。孵化器建设管理运行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孵化企业进行认定审批。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类孵化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受理入孵企业申请。经认定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
(四)综合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十)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入住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
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四)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写字楼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第十条孵化器的毕业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已具备自购、自建或租赁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用房的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由高新区科技局认定并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孵化器,应首先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高新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报高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高新区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进行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不再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高新区科技局将按照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向国家、市有关部门推荐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资讯标题: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36氪企服点评

项目协作平台相关的软件

查看更多软件

行业专家共同推荐的软件

限时免费的项目协作平台软件

新锐产品推荐

消息通知
咨询入驻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