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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1号文政策实用指南四:企业技术创新篇

转载时间:2021.09.26(原文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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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关于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等进行“一事一议”激励的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事项、重大商业模式创新,市委、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政策支持。

  办理程序:项目单位所在区(开发区)向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其中,标志性重大项目报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报市经信委审核汇总;重大商业模式创新报市商务局审核汇总。

  办理地点: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办理部门: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2.《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一:每年3月底前,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初审后,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至市发改委。创新产品经市发改、经信、科技、农林、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推广示范。有效期期限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直接纳入《目录》。

  办理部门:市发改委产业协调发展处

  联系电话:68789672

  政策要点二:鼓励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具体包括:(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三)政府采购之外,由其他采购人采购并首先使用的行为等。

  政策要点三:建立创新产品推广示范保险补贴机制。对实施推广示范活动的采购人,给予保险补贴。对采购《目录》内的创新产品(原则上纳入保险补偿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投保质量风险或责任风险的采购人,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投保费率按50%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办理流程: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部门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下达。

3.《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停止执行江苏省国税、地税、科技、经信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取消企业研发项目由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进行确认以及向所在地的区国税、地税局进行登记的环节。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或无形资产摊销175%的优惠。

  办理流程:企业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材料,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对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各区国税、地税局应当受理并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相关文件: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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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市委1号文政策实用指南四:企业技术创新篇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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