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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转载时间:2021.09.18(原文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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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荔湾区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及《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结合荔湾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

2018年1月1日起国内专利授权资助按照以下标准:

1.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国外专利授权资助

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按照以下标准:

1.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

1.个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资助7000元/件。

2.法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资助10000元/件。

 (四)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年费资助

对授权后维持5年(含5年)以上的有效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对授权后维持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专利年费资助数量不超过10件。

专利奖配套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贯标工作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拥有10件(含10件)以上有效专利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其中自主研发申请并获得专利(即不含购入的专利)6件(含6件)以上的企业、科研组织和高等学校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对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市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试点、示范市场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在荔湾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拥有从业人员5人以上,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代理荔湾区发明专利申请总数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区内企业,以其名义销售该专利产品的,对其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标准如下:

对获得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的企业,按该企业获得市补贴金额30%标准予以配套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解读机关:荔湾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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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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