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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转载时间:2021.08.27(原文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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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9〕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9〕99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文件精神,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通过强化政策激励、优化工作环境,吸引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就业创业,实现 “进得来、干得好、留得下、融得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实习

(一)港澳在校生实习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用人单位和港澳在校生(含在国内外高校就读的港澳籍居民和在港澳高校就读的内地居民,高校为全日制大专以上,下同)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用人单位和港澳在校生实习资助。

1. 港澳在校生已参加“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计划要求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2. 用人单位为“江门市港澳青年实习单位”(认定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并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资助标准及期限:对参加实习的港澳在校生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资助,资助期限最长6个月;对提供实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资助。上述资助由用人单位在实习结束后一并提出申请,给予港澳在校生的补贴发放到港澳在校生银行账户,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发放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1. 港澳在校生的学生证;

2. 港澳在校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下同);

3. 实习协议;

4. 实习期间为港澳在校生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的记录;

5. 港澳在校生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指内地银行账户,下同);

6. 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二、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参加面试

(二)港澳高校毕业生面试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2020年1月1日后到江门市参加我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面试,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高校毕业生(含在国内外高校毕业的港澳籍居民和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下同)。

1.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外就读;

2. 毕业学年或毕业2年内;

3. 取得全日制大专(含副学士和高级文凭,下同)以上学历;

4. 面试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乡医保除外)、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下同]。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

1. 港澳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毕业学年内参加面试的需取得毕业证书后再提出申请);

2. 港澳高校毕业生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经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面试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4. 港澳高校毕业生的银行账户。

三、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就业

(三)港澳居民就业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到江门市就业的港澳居民,且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创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资助。

资助标准及期限:按照大专及以下5000元、本科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2万元的标准给予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资助。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的人才类型,额外给予1万元资助。

申请材料:

1. 港澳居民的毕业证书;

2. 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 港澳居民的银行账户。

(四)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2020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到江门市就业的港澳居民(且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每人只能补助一次。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吸纳一名港澳居民给予5000元,同一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材料:

1. 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2. 与港澳居民签订的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创业

(五)创业失败补偿

补贴对象及条件:港澳居民在江门市首次创办企业,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经营满1年不满3年创业失败(因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原因注销营业执照的),且注销营业执照3个月内未再次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港澳居民一次性创业失败补偿。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总额最高5万元:

1. 根据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经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

2. 根据港澳居民学历情况(以申请补贴时的学历为准)给予补贴,大专以下补贴1000元,本科补贴3000元,硕士研究生补贴5000元,博士研究生补贴1万元。

申请材料:

1. 创业实体破产清算报告或资产负债报告等材料;

2. 港澳居民的毕业证书;

3. 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港澳居民的银行账户。

(六)港澳项目入孵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入驻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的港澳项目(要求项目技术带头人为港澳居民或创业团队2/3以上核心人员为港澳居民,下同),可以享受港澳项目入孵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对于入驻的港澳项目,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减免租金后,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本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据实补贴的原则,按照年度或半年提出申请,一般上一年度的租金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上一半年的租金在下一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

1.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和港澳项目签订的入驻协议;

2. 支付租金的发票、收据或者银行流水;

3. 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4. 项目负责人的银行账户。

(七)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

奖励对象及条件:对在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在江门市注册成立企业且依法申报纳税(含免税)的港澳项目,给予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及期限:按获奖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

1. 获奖证书;

2. 发放奖金的银行流水;

3. 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完善港澳居民发展平台

(八)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鼓励新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对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及期限:对新设立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给予20万元资助;对获评市级示范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追加30万元资助。

申请材料:

1. 按照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提供认定材料;

2.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银行账户。

(九)孵化优秀港澳项目奖励

奖励对象及条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运营机构引进的港澳项目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且该项目已在江门市注册成立企业并依法申报纳税(含免税)的,给予运营机构孵化优秀港澳项目奖励。

奖励标准及期限:

1. 港澳项目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2. 港澳项目获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

3. 港澳项目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4.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如已获得低级别奖励,按高级别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申请材料:

1. 港澳项目获奖证书;

2. 港澳项目入孵协议书;

3. 运营机构银行账户。

(十)港澳青年(江门)创新创业服务站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立港澳青年(江门)创新创业服务站。对满足当年工作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服务站,给予工作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年给予服务站工作补贴10万元。

申请材料:

1. 记录当年考核结果的材料;

2. 服务站的银行账户。

(十一)港澳青年(江门)创新创业服务站引进优秀项目奖励

奖励对象及条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立港澳青年(江门)创新创业服务站。服务站引进的港澳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奖项,且该项目在江门市注册成立企业并依法申报纳税(含免税)的,给予服务站引进优秀项目奖励。

奖励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个项目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请材料:

1. 引进项目获奖证书;

2. 服务站的银行账户。

六、完善港澳居民生活保障

(十二)港澳居民住房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2020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首次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其住房补贴:

1.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江门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 就业者需满足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者需满足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按照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学历分别给予大专以下800元/人/月、本科生1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以上2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本补贴按照年度或半年提出申请,一般上一年度的住房补贴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内提出申请,上一半年的住房补贴在下一半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 劳动合同(就业者提供);

2. 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3. 租房合同;

4. 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5. 港澳居民的银行账户。

七、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含单位或个人,下同)统一通过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相应的受理机构。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登录“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后台的补贴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自初审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发生申请人确实无法按时办理现场确认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如发现申请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申请资料。

(三)网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携带《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材料的原件(单位申请时涉及员工个人材料的,可以使用经员工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到受理机构现场办理确认手续。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对应的银行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文所称港澳居民,是指符合内地规定劳动年龄内的香港、澳门户籍居民,以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户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

(二)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资助或奖励)。经核实,发现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追回相应款项。

(三)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建设港澳青年服务信息系统,围绕港澳居民面试、实习、就业、创业开展信息采集和归档,人才供需发布、创新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效率跟踪等工作,为各类单位、服务机构及港澳居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本文所列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在省、市、区各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从上级补助资金中支出。

(五)我市现行人才政策与本文所列各项补贴项目有交叉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七)上述措施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国家和省对上述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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