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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转载时间:2021.10.01(原文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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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明细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的非科技型企业;

2.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3.已获得市财政股份制改造补助资金;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完成股份制改造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申请股份制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相关说明(暨企业为非科技型企业的证明);

5.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6.已获得市财政股份制改造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

3.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件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函件)复印件;

4.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对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

3.已获得市财政报会补助资金;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件复印件;

3.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函件)复印件;

4.已获得市财政报会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外,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件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复印件;

4.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企业股票上市的通知复印件;

5.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外,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已获得市财政境外上市补助资金;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件复印件;

3.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批复复印件(如有);

4.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翻译件;

5.已获得市财政境外上市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每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每年补助10万元,补助期限最高为3年,补助对象不超过2人。企业中途停止上市行为的补助停止执行。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3.引进的注册会计师具有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4.企业与引进的注册会计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以及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引进的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简历和《注册会计师证书》、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6.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区投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3.上市募集资金继续在西青区投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5.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6.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外,再根据其挂牌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给予20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补助。其中,挂牌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3.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件复印件;

3.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交易同意函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挂牌前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期内每年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3.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向全国股转系统支付的年费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以及向证券公司支付的持续督导费用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4.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

3.已获得市财政挂牌补助资金;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挂牌前两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挂牌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复印件;

7.天津股权交易所或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出具的企业挂牌交易同意函复印件;

8.已获得市财政挂牌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省市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在市财政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申请条件:

1.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

2.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省市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

3.已获得市财政重组补助资金;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件复印件;

3.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重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6.已获得市财政重组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区外企业(含天津市其他区)迁入我区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申请条件:

1.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2.注册地迁入我区,并在我区纳税;

3.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企业变更注册地前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外省市企业迁入我区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申请条件:

1.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注册地迁入我区,并在我区纳税;

3.注册地迁入我区前,为外省市(不包括天津市其他区)注册企业;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1(见附件1);

2.企业变更注册地前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为我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服务的证券公司给予奖励。其中,成功推动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每家5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成功推动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每家2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需按要求完成区内10家企业的上市挂牌诊断报告后方可申请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

1.推动在西青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所辅导的企业已获得区财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补助资金;

3.按要求完成区内10家企业的上市挂牌诊断报告;

4.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西青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资金申请表2(见附件2);

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市挂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市挂牌证明文件:

(1)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复印件,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企业股票上市的通知复印件;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批复复印件(如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翻译件;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交易同意函复印件;

4.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5.区内10家企业的上市挂牌诊断报告复印件;

6.区金融办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和审批程序

区金融办随时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区金融办,其中申请奖励的证券公司直接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所有复印申请材料需与原件比对核查一致,留存复印件。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严把申请材料真实性

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资讯标题: 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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