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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关于扶持航空物流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转载时间:2021.09.24(原文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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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际航空物流枢纽建设,完善物流服务和功能平台,促进航空物流产业聚集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西咸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空港新城管委会扶持航空物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空货运、保税物流、国际贸易等产业发展。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享受奖补资金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企业正常经营,无不良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与空港新城所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 支持陕西本地货量聚集

对在空港新城注册,运输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为始发和到达地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国内本地年货量达10000(含)-20000吨,每公斤奖励0.08元;年货量达20000(含)-30000吨,每公斤奖励0.1元;年货量达30000(含)-40000吨,每公斤奖励0.12元;年货量达40000(含)-50000吨,每公斤奖励0.14元;年货量达50000(含)-60000吨,每公斤奖励0.16元;年货量达60000吨(含)以上的,每公斤奖励0.18元,每家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租赁保税仓储设施及办公用房

对一次性租赁保税仓库五年的保税物流中心入驻企业,从起租之日起,按照年租金100%、80%、60%的比例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

对一次性租赁保税仓库三年的保税物流中心入驻企业,从起租之日起,按照年租金60%、40%的比例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对在保税物流中心租赁空港新城管委会所属公司办公物业的企业,租赁期达3年的从起租之日起,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赁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依托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进出口贸易

对进出口额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保税物流中心入驻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至2500万美元(含)的,给予进出口额0.8%的奖励;年进出口额在2500万美元至3600万美元(含)的,给予进出口额1.2%的奖励,单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2019年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20%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本政策所述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在缴纳期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享受租赁补贴期内,企业有私下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补贴标的或改变其用途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补贴资金。

第八条 年纳税总额15万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不含当年新注册企业)的企业,可按照本政策申请奖补资金。本政策第四条涉及的新迁转企业年综合纳税额须达到50万元以上,若为当年11月1日前迁转入区的,本区内年纳税额须达5万元以上,可按照本政策申请奖补资金。

第九条 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若企业因受到工商、税务部门处罚出现不良记录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享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在空港新城连续经营10年以上并出具相应承诺,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在10年内迁出空港新城,或虽未迁出但经营不正常的不享受本政策,已兑现的奖补资金须全额返还,否则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将被纳入不诚信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本政策与省、市、西咸新区及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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