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 依据《建邺区促进科技及信息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建政办发 [2018]24 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奖励扶持经费的承担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关系在辖区范围 内,或在区内注册经营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或符合政策扶持 要求的驻区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为我区招引高新技术企业提 供专业服务的社会机构; (二)具有较完整的财务体系,能对项目实施进行单独的核 算;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单位本身具 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 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第三条 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时,视需要提供以下 材料: (一)《建邺区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 “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所从事 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项目 (一)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参照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标准,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 核心指标,统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给 予奖补。 2.标准 结合当年工作目标推进情况确定当年奖补标准,最高 5 万 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新落户我区(已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的有效期 内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3)对市外迁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需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机构备案登记;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
务登记手续。 2.标准 (1)对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 奖励; (2)对新落户我区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对市外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自认定后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 元、10 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 元的分级奖励。 (四)对入选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的奖 励 1.范围和条件 入选科技主管部门评选公布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级以 上瞪羚企业的企业。 2.标准 对入选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的企业,结 合当年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确定扶持标准,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科技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已获得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的创业创新大赛或活动组 委会颁发的获奖文件(证书); (2)园区确认其继续在本区发展。 2. 标准 对获奖的项目、企业,结合奖项、等次情况,综合市级以 上科技主管部门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 对优秀科技服务业机构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被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优秀科技服务业机构;
(2)被评为区年度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 2. 标准 (1)对被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优秀科技服务业机 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被评为区年度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不 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机构的奖 励 已成功帮助我区引进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机 构(须协助迁入高企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 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通过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经园区负责组织审核,确认 后直接兑现。 第六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一)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新纳入科技主管部门建设计划并获得立项批文的重点实验 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企业研发机构。 2.标准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企业研发机构 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按认定级别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 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提档升级的 给予补差) ; (二)对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1)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2)纳入区级科技部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企 业。 2.标准 (1)对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 管部门认定的,按认定级别分阶段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提档升级的给 予补差) ; (2)纳入区级培育计划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 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一)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新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2.标准 对新建科技公共平台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照市级奖励 1:1 配套,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提升项目 (一)对通过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基地)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对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众创社区、科技服务 业集聚区(基地)。 (1)须为园区主导建设; (2)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文的。 2.标准 对纳入市级以上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众创社区、 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基地)的单位,综合其影响力、上级资助 金额等情况,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二)对创业孵化载体通过认定(备案)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已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并取得批文的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实验室。 2.标准 (1)对新确认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单位,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提档升级的给予补 差) ; (2)对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 和科创实验室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提档升级的给予补差)。 (三)对创业孵化载体的绩效评价补助 1.范围和条件 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批文的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实验室。 2.标准 (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的绩 效评价,参照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有关政策文件 要求执行; (2)对获市科委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综合市科技主管 部门奖励标准给予配套(最高 50 万元); (3)对其他载体在区级评价中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和审批程序 如下: (一)申报。根据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 各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 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区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根据项目要求,由区科技局 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必要时,由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组织部门联审或现场考察,并形成 结论; (四)公示。区科技局将评审结果在建邺区政府门户网站
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 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局视情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 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资金拨付。由区科技局依程序下达资金,资金到位 后,由园区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奖励扶持对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重点检查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弄虚 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 补助,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奖励范围、标准与市现行科技政策不一 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