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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载时间:2022.02.10(原文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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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街道、功能园区、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加固工程、市政大中修工程、拆除工程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采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社会事业类项目、城建城管类项目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社会事业类项目是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设施项目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城建城管类项目是指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河道清淤、环境整治、灯光亮化、市政设施大中修等项目。

第五条 以下事项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一)建邺区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及计划调整;

(三)城建资金安排计划、城市维护项目年度支出计划;

(四)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五)区属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规模调整;

(六)其它需要上会研究事项。

第六条 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调整;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必要的设计变更及调整;

(四)应急项目的审定;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其它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区发改委:

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类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区建设局:

1.负责政府投资城建城管类项目立项审批,政府投资城建城管类项目工程概算审批,负责城建城管类项目决算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2.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审查;

3.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负责城建城管类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城建城管类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

6.牵头城建城管类项目竣工验收移交;

7.负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8.牵头组织对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财政局: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依据项目概(预)算、中标合同价及决算审批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管理与监督。

(四)区审计局:

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区政府和市安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第二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审定与调整

第八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区房产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园区、街道和各国有投资建设平台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区建设局、区发改委汇总与统筹平衡,商区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文件下达。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市下达投资项目及其配套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逐年安排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项目和环境提升需要实施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项目,可以作为年度增补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区发改委、区建设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社会事业类项目)或区建设局(城建城管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立项批复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建设内容、占地面积、拟建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额等。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批复的概算作为区财政拨付和结算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项目进行发包,项目发包方式发生改变时须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相关规定申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明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道路整治、园林绿化、小区出新、立面改造、雨污分流、河道整治等环境整治类工程项目不涉及用地、规划等许可程序的,在办理质安监、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时按市相关规定简化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市政设施大中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类投资额400万以上、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上、服务类 100万元以上),必须依法招标(不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应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按项目审批权限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规模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按下列规定发包:

(一)工程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采取明标明投、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发包价由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清单测算并经发包方确认。

(二)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 100万元以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发包。

项目确定后,不得变更调高工程造价,不得肢解工程。

第二十四条 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承发包方式的服务类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复试、市政设施调查摸排等),发包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艺术性较强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并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报区建设局批准后可以不(公开)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的发包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承包商(供应商)名录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建设局批准后按第二十七条执行。

应急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并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二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图纸标明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装配建筑预制率(±0.00以上部分,预制混凝土构件总体积占全部混凝土总体积的比率)不小于30%,其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由代建机构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和管线迁改费),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经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审定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合同范围以内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原则。

(二)合同签订后,不得在合同范围以外随意增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因项目合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在合同范围以外追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方能达到配套要求,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核心条款必须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变更一般不超过概算批复的10%,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批复概算的单次普通变更,增加预算金额在合同价5%以内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参建单位研究决定;

(四)涉及工程重大变更,增加预算金额达到合同价5%以上或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专家,与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四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向原概算审批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概算与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经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三)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尾款前,应核查施工企业有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建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项目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应该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准确上传项目信息。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建邺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备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分别由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对各自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六章 项目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等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指导、配合单位编制部门项目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后,结合年度财力统筹资金安排,报经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中间调整或新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专题会议审定后,区财政局依据立项批复、专题报告等资料统筹项目资金安排。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责任部门应依据立项、合同、概算批复等资料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初审后,报分管区长审批,区财政局依据汇审意见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比例控制。工程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概(预)算的30%;决算前累计拨付工程资金和监理服务费不超过中标合同的70%,剩余资金依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社会事业类项目)或决算审批(城建城管类项目)进行清算;已发生的规费、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费用按实拨付。

对市区配套项目等其他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可以根据阶段性工程跟踪审计意见拨付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提前支付(含借款支付)和超额支付,合同应明确约定,项目决算审批或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累计不得超过中标价的70%。

第四十三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决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决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预算执行分析。

第七章 项目竣工后续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建城管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办理决算审批,社会事业类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社会事业类)或决算批复(城建城管类)后3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办结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办结期限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资产登记,纳入资产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政策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缺陷整改完成及缺陷责任期满,收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的申请两周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区建设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和交接。

工程验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2个月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八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检查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置:

(一)未依法立项,或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工程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款项的;

(六)合同管理不严,项目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置。

第五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况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第五十六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和安全行使监督权。对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区质安站可依法出具停工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法定代表人,对整改仍不到位,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报区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并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企业信用等级分。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安监局和区政府的授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出现的金额,“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建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相关概念定义:

(一)工程分类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50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20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 万元-1000 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规模以下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指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三)抢险救灾项目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四)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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