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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修订)

转载时间:2022.06.01(原文发布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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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府〔2013〕83号)精神,切实加快培养适应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技能人才,促进区域竞争力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以服务就业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核心,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标,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引进、激励的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聚集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第三条 围绕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需要,以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命科学、高端装备制造等为主导,以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粤菜师傅、乡村工匠、南粤家政、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为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企业急需的知识型、技能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能人才。力争到2022年底,全区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35%以上,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明显提升。

第二章 健全培养体系

第四条 积极发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职业培训学校(院)的主体作用。对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成功新创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一年内培训技能人才(经省、市、区内鉴定机构鉴定取得国家资格证书)超过200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职业培训学校(院)5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五条 对具有示范效应且与我区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粤菜烹调师傅、家政养老类、钳工类、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发展相符合的职业培训学校(院),一年内培训获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300人以上的,通过竞赛获证的比例不超过30%。经评选认定后,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补资金。

对被评为区级示范性职业培训学校(院)的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考评一次。

第六条 对具有示范效应且与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相符合的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省、市、区级实训基地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资金。

对成功建立国家级、省级、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国家级的15万元、省级的10万元、市(区)级5万元。

第七条 落实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政策。对区重点行业、民生行业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按每人一次性不高于800元的标准(市级有标准的按市级标准执行),通过委托培训等方式,公开遴选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相应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对为我区输送高技能人才工作突出的职业院校,其输送的紧缺工种(以当年实行的《禅城区紧缺工种目录》为依据)技能人才在我区就业满6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初、中级工(5级、4级)500元/人,高级工(3级)以上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人才的职业院校奖补奖金。

第九条 对学校主动与我区企业联合培养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每年培训获证300人以上的,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同意的,给予学校一年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第三章 构建引进机制

第十条 鼓励职业中介为我区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对每年从区外成功引进高技能人才(不含应届职校毕业生)来禅城就业6个月以上(并与单位签订2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高级工(3级)1000元/人、技师(2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对高技能人才来禅城区初次就业满6个月并与区内企业签订2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在岗员工,按高级工(3级)3000元/人、技师(2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个人社保缴费补贴。

第四章 创新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技能培训机构及社会团体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对承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补资金;对承办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十三 条鼓励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参与开展企业评价,对取得显著成效,同时符合《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指导手册》相关规定,对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超过80人,并获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收认可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资金。

鼓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职业培训院校建立新职业行业标准,对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成功开发一个职业(工种)新标准和新教材的,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对成功开发一个新职业(工种)区级鉴定题库的,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职业培训院校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成功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完善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对年培训高技能人才300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级以上达200人的)或年培训技师以上技能人才100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级以上达50人)的培训机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资金。

对年培训粤菜师傅(中式烹调师)工种200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级以上达100人且通过竞赛获证的比例不超过30%的),增加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对年培训南粤家政(养老服务员)工种获证2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

同时符合本条与第五条要求的,按就高原则申请资金奖补。

第十六条 对区内企业的在岗员工初次获得广东省内职业鉴定机构核发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就业满6个月并与企业签订2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按高级工(3级)4000元/人、技师(2级)6000元/人、高级技师(1级)8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个人社保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 对个人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00元奖补资金;对获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补资金。获证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十八条 评选为“禅城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禅城大工匠”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人。对我区选派参加省、市技能竞赛及粤(佛)港澳技能竞赛,获得省、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0.8万元/人。对我区选派的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人、5万元/人、3万元/人。对我区选派的参加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人、8万元/人、5万元/人。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保障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教育局牵头负责扶持培育职业技术院校,推进校企合作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企业购买技能人才的社保参保缴费问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助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高技能人才社保补贴的核发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工商联等部门积极指导本行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劳动竞赛等活动;区委宣传部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政策落实。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逐步解决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多部门重复培训、考核、发证问题。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技能人才培养资金,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加强各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承担的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投入机制。

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经办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把关不严、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对单位或个人伪造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本专项资金的,应追缴全部资金,并取消其所有本专项资金的申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提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基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经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相应等级技能水平(国家职业技能资格1—5级)的人员。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技能人才中,具备精湛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工作中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取得高级工(3级)、技师(2级)、高级技师(1级)等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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