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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高新区关于设立重点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暂行办法

转载时间:2021.12.14(原文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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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高新区肩负着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和“转方式、调结构”示范区的双重责任,为更好的支持产业发展,经研究论证设立区级“重点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扶持对象:本资金用于扶持设立在沧州高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制造、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物联网与新材料、楼宇经济与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本资金主要来源为高新区区级财政提留、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各级专项产业引导资金。其中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局每年将拟列资金规模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资金管理原则

 (一)集中使用。集中财力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对新兴产业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二)集体研究。成立“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由管委会相关领导、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监察局负责人、技术专家、审计和法律顾问组成,专委会办公室设立在经发局。专委会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提出本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权责统一。项目推荐的权利与项目推进的责任及项目实施的效果相对等。
      

(四)考核制度。经确定的被扶持项目单位应对新兴产业资金的用途向专委会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专委会对新兴产业资金的使用效果实行阶段性考核,严防资金被挪用和滥用。


第五条 本资金的使用方向:产业扶持资金用于为实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科技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建设支出、研发支出、贷款贴息和管理支出。

 第六条  本资金支持标准:参照《沧州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按项目入区协议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服务企业。
(二)依法完成项目核准(备案)、企业注册、指标入统等有关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并正式开工建设。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项目单位向专委会办公室申报,提交《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专委会对项目初选,提出支持的项目、用途、方式和额度,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按照主任办公会确定的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四)公示期满后,由专委会办公室(经发局)作为经办部门报请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专委会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流向和效率。对资金拨付后与原申报目标严重不符的项目经确认后要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本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区级产业股权引导投资基金,对重点产业予以扶持,相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暂定3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沧州高新区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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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沧州高新区关于设立重点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暂行办法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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