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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关于扶持航空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转载时间:2021.11.17(原文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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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的航空产业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多门类的产业集群,根据国家、陕西省相关规定和西咸新区投资优惠政策,结合空港新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空港新城管委会设立1亿元航空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航空维修、制造、培训,航空公司总部、航空地面服务等航空企业和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无人机、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条 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经营行为和社会影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对租赁厂房开展业务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五年租金补贴: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贴,后两年给予50%租金补贴。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四条 对租赁办公物业开展业务的,前两年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购置厂房开展业务的,给予500元/平方米购置补贴。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六条 对购置办公物业开展业务的,给予500元/平方米购置补贴。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航空维修及制造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世界五百强及国内龙头维修类企业开展填补区域空白维修业务的(如发动机、起落架维修等),给予其生产必须的设备、工具、原材料进口补贴和生产经营补贴。

2、按照企业年度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经认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视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3、企业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后,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FAA或EAS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后,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航空培训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企业在空港新城完成注册并投入运营后,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2、按照企业年度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经认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视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3、对于投资强度大、带动性强的飞行员培训中心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提供装修、运营、设备进出口等补贴,以及贷款贴息等一揽子政策。

第九条 航空公司总部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对租赁办公物业的航空公司总部给予租金补贴:前两年给予10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5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

2、对购置办公物业的全国总部型航空企业给予购置补贴:在企业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按照1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对新注册的全国总部航空企业,在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后,给予不高于300万元开办费补贴;对新注册的区域性总部航空企业给予不高于200万元开办费补贴。

4、对全国性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按照年度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励:经认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视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5、协助企业向陕西省政府申请新开航线及运营补贴。

第十条 航空地面服务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企业在空港新城完成注册并投入运营后,给予不高于10万元开办费补贴。

2、根据企业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按年度进行评选,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1、鼓励重大研发项目入驻空港新城,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重大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累计不高于500万元。

3、按照年度对空港新城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经认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视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 通过成立空港新城专项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发展,并鼓励空港新城下属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参股优质企业。

第十三条 协助企业申请空港新城人才公寓和蓝领公寓。

第十四条 空港新城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对空港新城有较大带动性项目,可按照据国家、陕西省和西咸新区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具体优惠支持政策,并报空港新城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空港新城管委会制定实施。由空港新城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财政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认定后,立即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视情况予以修订。企业经认定可享受五年期补贴政策的,在本意见有效期满后可继续执行。企业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政策的,同一条件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意见为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规定中的“新城”指西咸新区空港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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