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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生效:外商投资审批从简,改为备案制

转载时间:2022.02.02(原文发布时间: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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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的工作日正式开始了,从本月起,外资基金投资国内公司的流程会变得更加快捷。 

今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简称“外商投资四法”)进行了修改,相关修改将在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事实上,这次的修改对于每部法律都只增加了一条,内容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开办企业时,如果“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于外商投资四法相关条文所规定的应当由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变为“适用备案管理”。

简而言之,就是以往需要和商委打交道的审批制,将改为事后备案制。从程序上来说将大为简化,而所需要的时间也得以缩短。

据36氪了解,此前在审批制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外商投资的审批流程大约需要额外等待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也有企业为了加速通过审批,四处找熟人运作。

但在备案制规则下,外商投资的企业可以先拿到营业执照再去备案,合资合同也不用一定要通过审批生效。

不过,虽然政策规定10月1日起生效,但以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可能还会存在一定延期。一位从事此类业务的律所合伙人告诉36氪,据他了解,有部分地方商委态度仍然模糊,各地在操作手法上还有不同想法。而另一位律所合伙人则表示,他们好多项目的美元基金客户正在纠结,是否要等待政策落地再上报。

这次政策调整,可以理解为是对上海自贸区等自由贸易区此前相关经验的一种全国推广。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翔在文章《别盯着<外国投资法>了!——解读最新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制度》中写到:

外商投资四法所规定的应当由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实际就是长期以来需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乃至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股权变动、经营范围变更、股权质押、企业终止、合并、分立、延长经营期限以及委托他人经营等重大变更事项。而所谓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根据商务部在同一天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解释,实际上就是在上海自贸区等自由贸易区已经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根据高翔律师的解释,在这次外商投资四法修改生效后:

首先,二十年来作为外商在华投资方向指引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完成历史使命,被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所取代;

其次,对于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然需要按照原来的规定履行商务部门的事先审批程序来管理;

最后,对于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则采取备案制,无需商务部门的审批。

“负面清单就是把《外商投资目录》里面的限制类、禁止类放进去,”一位律所合伙人表示,“自贸区相对来说对某几类企业有一些放松,估计全国的话还是把限制类和禁止类放到负面清单里,其他的允许类、鼓励类采取备案制。”

这位合伙人说,在此调整下,对于允许类和鼓励类的企业会方便很多,“但是问题还是来了,因为之后还要涉及到外汇等一系列东西,如果拿到营业执照,商委没有备案,那么外管就没法做,外汇方面钱可能还是进不来。所以这次修改主要还是时间上的便利。”

而另一位律所合伙人则表示,备案制或许可以解决以往审批制下部分复杂的合同条款难以通过审批、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只能通过未经审批的补充协议完成合同的情况,能够能解决很多外国投资者对于条款的确定性的问题。

不过,高翔律师在文章中写到,市场需要高度关注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是否会在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加入对 “VIE结构”或者所谓“外资实际控制”的规范。如果有,相关律师、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乃至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的心理阴影面积估计都将是无穷大。但考虑到如今的经济形势下TMT是为数不多的亮点,他预计国务院/商务部不会在VIE结构的问题上贸然采取激进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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